中國和外國都有過類似的現象:每當人們想要提出一種全新的概念時,往往要先從更久遠的歷史中尋找依據,即便新事物其實已經同過去有時有本質上的區別。例如文藝復興藉著古希臘的名義傳播人文主義;康有為則以考據孔子真意的名義為變法正名。
在這個時代的法國,於離婚一事,期望得到自由的人士,也在用類似的方法——即推崇古羅馬的離婚制。
傳統上天主教視婚姻為神聖不可侵犯的聯結。同古代中國一樣,中世紀歐洲也是包辦婚姻、父母之命,否則也不會有羅密歐與朱麗葉。離婚非常困難,只有極其個別的情況除外:近親婚姻、身體殘缺不能履行夫妻義務的婚姻、妻子通姦的婚姻、丈夫虐待妻子幾乎致死的婚姻等。在大多數案例中,即便教會判決了解除夫妻關係,雙方也不能再婚。有的夫婦乾脆相互默許婚外情。
當然,這只是傳統上和理論上。實際上,隨著新教的思想衝擊舊天主教會,以及民間紛繁複雜的具體需要,各地的教會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會不同程度地向世俗“低頭”。
18世紀,啟蒙運動開始,社會思潮發生更進一步地轉變。愛情自由、婚姻自由,逐漸為人們認同。風氣變得越來越開放,而教會則遠遠跟不上步伐,離婚法也還沒有出臺。
不過,位高權重的人想要離婚,總是有辦法的。賄賂教會就是辦法之一。在教會權力鼎盛時期,他還得保證自己同教會的關係良好,否則可能連賄賂都沒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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