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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市局整整押了兩天,正常詢問,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我肯定是簽了刑事拘留書。
說白了,簽了這個,我進去,那就是板上定釘的事兒了。
由於案子比較亂,市局要慢慢捋,首先是江邊槍戰的事兒,審訊我的人,衝我問道:“江邊槍戰,你是否在現場?”
“在!”
“你去那裡幹什麼?”
警察再問。
“找朋友!他叫皮特.李!”我出口回答。
“說真名!”
“真名不知道!”我搖頭回道。
“……你是否參與了槍戰?”警察繼續問道。
“沒有!”我搖頭否認。
“沒有??不對吧,曦光你認識吧?”警察再次問道。
“認識!”我點頭回道。
“他為什麼被槍擊?你怎麼解釋?”
“打他的人是童童!也就是那個越獄犯,具體因為什麼我不清楚!我們和他是偶遇,曦光受傷以後,我就送他去醫院了!”我淡然回答。
“不對啊!醫院說當時去了三個人啊!”警察皺眉問道。
“那倆人,我不知道是誰!但確實是我和我朋友,送他去的醫院!”我再次回答。
審訊的警官相互看了一眼,隨即衝我繼續問道:“據我瞭解,當時阿波羅的老闆,李水水也在現場,並且他和你之前就認識!他們絕對參與了槍擊案!”
“哎呀,你都說他們參與了,跟我又有什麼關係呢?!李水水跟我確實認識,但我沒看見他開槍打人,具體細節你問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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