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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 《獎勵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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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898年開始,清政府出臺了許多鼓勵民間辦企業的政策。1903年起,清政府成立商部,制定商律,開辦實業學堂,設立勸工陳列所,舉辦勸業展覽會等,頒佈了一系列鼓勵資本主義工商業發展的措施。

其中在1903年11月商部頒佈的《獎勵公司章程》裡指出:“向來官場出資經商者頗不乏人,惟狃於積習,往往恥言貿易,或改換姓名,或寄託他人經理,以致官商終多隔閡。現在朝廷重視商政,亟宜破除成見,使官商不分畛域,合力講求,庶可廣開風氣。

也就是說,清政府明確提倡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自由發展。同時章程中明確規定了對經營工商業者的獎勵辦法:凡能集股五十萬元至五千萬元經營工商業者,分別獎以議員或商部頭等顧問官等職位,加以七品至頭品頂戴。

等到了1907年後,清政府對《獎勵公司章程》進行了修改,根據最新的《改訂獎勵公司章程》,集股2000萬元以上可以成為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仿寶星式樣特賜雙龍金牌,子孫三代可以世襲四等顧問官。

集股800萬元以上可以成為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

集股600萬元以上可以成為商部二等顧問官,加二品頂戴。

集股400萬元以上可以成為商部三等顧問官,加三品頂戴。

集股100萬元以上可以成為商部頭等議員,加五品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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