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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1日,由胡適領銜,蔣夢麟、陶履恭、王徵、張祖慰、李大釗、高一涵等七人簽名。共同發表《爭自由的宣言》。
《爭自由的宣言》開篇便說:“我們本來不願意談實際的政治,但實際的政治,卻沒有一時一刻不來妨害我們。自辛亥革命直到現在,已經有九個年頭。這九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經驗了種種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變遷,這黨把那黨趕掉,然全國不自由的痛苦仍同從前一樣。政治逼迫我們到這樣無路可走的時候,我們便不得不起一種徹底覺悟,認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發動,斷不會有真共和實現。但是如果想使政治由人民發動,不得不先有養成國人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空氣。
“我們相信人類自由的歷史,沒有一國不是人民費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換來的。沒有肯為自由而戰的人民,絕不會有真正的自由出現。這幾年軍閥政黨膽敢這樣橫行,便是國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表現。我們現在認定,有幾種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是人民和社會生存的命脈,故把他提出,讓我全國同胞起來力爭。”
宣言中特別重申,下列四種自由,不得在憲法外更設立限定的法律:“①言論自由;②出版自由;③集會結社自由;④書信秘密自由”。另外還提出,應即實行《人身保護法》,保障人民身體的自由,行政機關和警察機關不經法庭審判,不得擅自拘留或懲罰每一個公民;組織選舉監督團,杜絕選舉中的舞弊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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