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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章 我若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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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存勇果然存勇,竟要杖武安侯之臀!

古之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作為法家正刑,延續了漫長的歲月。

在國家體制大興之後,法家大革,衍生出了「笞、杖、徒、流、死」的新五刑體系,為天下各國廣泛認可。

杖刑是較為常見的刑罰。在軍中更是普遍。

按照大齊軍律,行刑之杖分為「誡」、「懲」、「刑」三種。均長六尺,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

三種軍杖的不同,完全體現在杖身的陣紋上。其中誡杖最輕,杖身只加附重量。

懲杖次之,杖身在重量之外,加附體魄之痛。刑杖最重,兼具肉身和神魂的鞭撻。

姜望失期非止一日,且在客觀的迷界位移之外,還有主觀的逐殺魚廣淵。雖是威震迷界的壯舉,卻也無可辯駁地觸犯了軍紀。

不說是視軍令如兒戲,也是將之完全拋在了腦後。一般來說,杖刑是打背、臀、腿。

其中打臀是最輕的,不易出事。杖擊腿部,容易致殘。杖擊背脊,死人也是常事。羅存勇握在手裡的是誡杖,要打的部位是臀部,應該說是最輕的杖責了,去衣受杖也是常例,

但問題在於,今日之姜望,是何等身份?亮臀而杖,辱大於刑!

故是羅存勇此言一出,方元猷直接拔刀便斬!所謂主辱臣死。

若有辱武安侯者,他這個武安侯親衛統領,不能殺之便該自殺!

不過話說回來。羅存勇既然能當上旗卒,成為軍中備受尊敬的二佬成員,還能代表祁笑的意志,來丁卯第一浮島執行軍法,自也有他的勇氣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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