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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大家留言說和離的事,我在這裡糾正一下,沈昌平和王孝健不是和離,是屬於呈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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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道科普一下古代的離婚制度:
1.出妻制度。
這個大家最熟悉了,只要女子犯了七出之一,男子就可以強制休妻。
七出的理由:一是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二是不生兒子,三是與人通.奸,四是妒忌,不準丈夫納妾,五是患惡疾,嚴重傳染性疾病,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六是多言,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七是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會被認為是盜竊,這些都是休妻理由。
《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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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和離,相當於現在的協議離婚,我們平常說的“一別兩寬,各生歡喜”說的就是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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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義絕,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
如果夫妻之間,或者跟對方的親眷之間發生了毆鬥、殺害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官府斷義絕而不服從的人,要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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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呈訴離婚制度。
這個相當於現在的起訴離婚,法院判決,只不過在古代是由官府來判決。
只要發生特定事由,便可向官府呈訴離婚,由官府處斷是否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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