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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的訴訟制度中,是以逐級上告的形式來完成最後定巘。
按照道理來說,民間有糾紛,首先要以裡甲從中斡旋,城市裡則是由坊甲,近城市則是廂甲進行調解。
調解不得,才可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告上縣衙。
而明朝沒有兩審終審制度,只要敗訴一方覺得訴訟不公,就可逐級進行“上訴”,按照情理來說,官司可以上達天聽,由皇帝來定奪。
但民間訴訟,多半在調解時就已止訴,鬧上衙門的都是少數,除非是作奸犯科被冤枉,或者是自家人性命為人所害,貪官汙吏橫行鄉里,受屈者才可能不依不饒。
明太祖時,有常熟縣普通百姓陳壽六等人,因受地方官顧英欺壓,憤然將顧英綁起,頭頂《大誥》將顧英押至南京問罪,朱元璋親自接見判案,並以此改革吏治。最後陳壽六等人不但被賞賜銀鈔,還免除三年徭役。
雖然按照道理來說,這次的爭產案件,應該從縣衙開始上告,但本身商會與知府衙門就有很多關係,甚至知府安汝升還希望透過商會來撈得銀錢和政績,在這種狀況下,商會入稟知府衙門,其實是行捷徑。
這年頭,衙門有人好辦事,安汝升就算為荷包考慮,也不會得罪惠娘,畢竟惠娘經常會派人送去銀錢作為疏通之用。
當沈溪把詳細計劃說出來後,惠娘還有些憂慮:“小郎,我們只是升斗小民,知府衙門高高在上,我們還是不要去招惹的好。再者說了,楊氏藥鋪是楊氏祖產,官司就算最後我們贏了,回頭還是會被百姓戳脊梁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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