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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底之前,所有鹽引如數售出。
廣東鹽課提舉司下轄鹽場畢竟不都在廣州府,比如鹹水場鹽場便在惠州府,惠來縣的隆井場鹽場則在潮州府,這些地方實際上是商館這邊派人跟隨鹽商到地方鹽場提鹽,而銀子之前已經在廣州城繳納,如此鹽場得到鹽引,鹽商得到官鹽和勘合憑證,可以正大光明銷售,一舉兩得。
當然,鹽引並非悉數賣出,惠娘和李衿開辦的商會保留了一批,然後派人順利從鹽場提到鹽並取得鹽場開出的勘合憑證,沈溪沒費什麼力氣就製造了一批一模一樣的勘合憑證,如此之前沒收的那批鹽便搖身一變成為了官鹽,以後從其他渠道搞到的私鹽也可以如法炮製。
商會的鹽從水路、陸路分別運輸到廣東、廣西、湘南等廣東鹽課提舉司傳統的銷售地進行售賣,此外閩西和贛南等有爭議的地區,由於有督撫衙門保駕護航,地方衛所全力配合,銷售也極為順利。
布政使司衙門並未從這次鹽引買賣中賺得太多“羨餘錢”,因為這次買賣鹽引的中小商賈太多了,再加上大商賈也都有意藏著掖著,督撫衙門又不把各家買鹽的數量彙報,布政使司對此一籌莫展。
按照布政使司的設想,能從這次鹽引買賣中拿到十六萬兩銀子的“羨餘”,但最後僅收上不到兩萬兩銀子,這還是一些大商賈不敢得罪布政使司衙門太狠,主動孝敬上去的,如此一來,鹽的成本其實並未提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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