貶損性語言,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公開侮辱被告——‘林知夏沒有真才實學,只會揮霍投資,海歸騙錢的慣用伎倆’……”
她面無表情地複述道:“頂著一個美女頭銜,做不出真東西,她的那些論文,是她自己寫的?”
林知夏每說一句話,柴陽的眉頭就皺得更深。
柴陽記得,那天晚上,他在同事聚會上喝醉了,順手就發了一條朋友圈,發完不到半小時,他就把朋友圈刪除了。
既然如此,林知夏怎麼會知道呢?
她怎麼還能把區區一條朋友圈當作證據?
林知夏接著發聲:“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的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講到此處,她一字不漏地當場複述條款的內容——這件事本身並沒有什麼好驚訝的,但她始終沒有瞥過一眼稿子,彷彿早就把所有文字深深地刻進了大腦裡。
林知夏彷彿做了很多準備工作,不過,她的訴求十分簡單,她只要求柴陽公開道歉,再賠償她一元人民幣。
林知夏才剛說完,舅舅便趕緊開口:“我方支援本訴,駁回反訴!”
他翻開筆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
舅舅還在翻頁,林知夏代為回答道:“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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