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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聽某位曾做過刑部主事的講書師父時常談起昔年經手的案例,又忍不住道:“……而且兇手既然已經得了銀錢,劫走了所有值錢的物事,沒有道理再殺人滅口啊!我朝律例,奪人財物與殺人性命,可是截然不同的刑罰啊!”

“不錯,奪人財物至多予以賠償,罰銀後再判以徒刑,殺人性命則是會被判斬刑的。”元承宣道。他縱然好武,也是由御書房的師父教導過《大魏律例》的。

《大魏律例》是太宗皇帝在位時候頒佈的成典循例,至今百餘年。雖後來歷朝都有小改動,但大體是不變的。

百餘年來,這部循例早已經作為大魏尋常百姓家中必備的存書,加之朝廷始終要求基層官吏宣講、教化於百姓,所以,其中重要的條目,只要是大魏百姓,基本上都是知道的。

所以,這行兇的人,幾乎沒有可能分辨不清搶奪財物與殺人性命在量刑上有著何等重大的區別。

而且,以顧氏嫡支的勢力,自家大小姐出行,隨行的侍衛會少嗎?武功會差嗎?

這行兇之人,一個也罷,幾個也罷,竟有膽量,或說竟然能夠將顧府的侍衛一一殺死,這該是何等的武林高手?

這樣的武林高手,會齒於做下如此卑劣的行徑嗎?

然而,元承宣的話鋒一轉,又道:“這個案子在當年也曾引起轟動譁然。據章國公說,在顧大小姐一案之後,京郊也曾發生過兩樁類似的案件。京兆尹與刑部都涉入查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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