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風高,一隻烏篷快船離開咸陽逆流西上。
李斯接到呂不韋的快馬密書,立即對鄭國交代了幾件河渠急務,便從涇水工地兼程趕回咸陽。亥時時分正到南門,卻被城門吏以“照身有疑,尚須核查”為由,帶進了城門署公事問話。
對於這個遭遇,李斯又氣又笑,卻又無從分辯。
照身制乃是百年前商君變法首創,一經在秦國實施,立時對查奸捕盜大見成效,關東六國紛紛仿效。百年下來,人憑照身通行便成了天下通制。
所謂照身,為刻畫人頭、姓名並烙有官府印記的一方手掌大的實心竹板。本人若是官吏,照身還有各式特殊烙印,標明國別以及官爵高低。
秦法有定:庶民照身無分國別,只要清晰可辨,一律如常放行。官身之人,除了邦交使節,則一定要是本國照身。
李斯從小聖賢莊而出,進入秦國,先為呂不韋門客,並非官身,一時不需要另辦秦國照身。後來匆忙做了河渠令,立即走馬到任忙碌正事心無旁騖,卻忘記了及時辦理秦國官吏照身。
再加上近月來,自己與鄭國在八百里秦川內終日踏勘奔波,腰間皮袋中的老照身被擠劃摩擦得溝痕多多,實在是不太明晰了。
照身不清晰無法辨認,身份便得不到證明,故而被守衛扣留,錄下名稱,等待核實。說起來,還是自己的原因,分明違法,卻該如何分辯。
說自己是秦國河渠令,忙於大事而疏忽了照身麼?官吏不辦照身,本身便是過失,任何分辯都是越抹越黑。秦法之內,執法之嚴更在其中,本就有過世,這個時候在進行狡辯,可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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