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過這種法律。
這也難怪,雖然21世紀的美國法律非常健全,但在19世紀中晚期,美國的法律程序還處於蠻荒時代,關於《遺產繼承法》,除了在《民法》內涉及了一部分之外,並沒有專門為此而制定的法律。
“你居然不知道《遺產法》,我算是知道政府為什麼那麼窮了。”李牧搖頭嘆息,表示美國政府窮死都是活該。
21世紀的《遺產法》,是美國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美國法律規定對聯邦遺產稅使用超額累進位制,最低分為17個等級,從百分之十八到百分之五十五不等。
總的來說,當一個人去世之後,他所留下的遺產越多,應該繳納的稅額也就越高,而且令人蛋疼的事,死者的繼承人想要繼承遺產,首先要把稅繳上,然後才能拿到遺產,只要你來,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數額特別巨大,而繼承人並沒有足夠的現金繳清稅款,那麼就會造成遺產繼承人因現金不足而陷入無法按時納稅的困境,自然也就拿不到遺產。
“……聽明白了嗎?如果一個人去世時留下100萬美元的遺產,那麼他就要納39萬美元的稅,而如果遺產有300萬美元,那麼稅率就是最高的百分之五十五,這樣一來,既能縮小貧富差距,增加政府收入,又能提高遺產繼承人的進取心,不會讓他們躺在長輩的功勞薄上睡大覺,你覺得這個提議怎麼樣?”李牧詳細為阿瑟解釋遺產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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