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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統勳的終審定案奏摺果真在五日後送達了京城,劉統勳奏稱:
“兩淮商人迭荷恩賞卿銜,乃於歷年提引一案,將官帑視為己貲,除自行侵用銀六百二十餘萬兩外,或代購器物,結納饋送,或借名差務,浪費浮開,又冒侵銀至數百萬兩,於法於情,均屬難宥。
今既敗露,又蒙格外天恩,免其治罪。所有查出各款銀數,自應盡數追繳,以清國帑。
查歷年提引應行歸公銀共一千零九十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七兩六錢,內除奉旨撥解江寧協濟差案及解交內府抵換金銀牌錁,與一切奏明支用,並因公支取,例得開銷銀四十六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九錢二分五釐。
又現貯在庫歸款銀二十六萬二百六十五兩六錢六分六釐,兩共銀七十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兩五錢六分一釐,應如該撫等所請,免其追繳外,所有各商節年領引未完納銀六百二十五萬三千五百八十四兩一錢六分六釐,又總商藉稱辛工膏火銀七十萬三千六百零二兩,又楚商濫支膏火銀二千兩,又總商代鹽政購辦器物浮開銀十六萬六百八十七兩,又各商借差支用銀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六百九十八兩八錢,及辦差浮開銀六十六萬七千九百七十六兩八錢。以上商人名下,共應完納銀九百二十七萬五百四十八兩七錢七分九釐,其各商代吉慶、高恆、普福購辦器物作價銀五十七萬六千七百九十二兩八錢二分一釐,又各商交付高恆僕人張文學、顧蓼懷經收各項銀二十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二釐,各商代高恆辦檀梨器物銀八萬六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釐,均該商等有心結納,於中取利,亦應照該撫等所請高恆、普福名下無可追抵之款,著落該商名下賠完,通共計應追繳銀一千零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九兩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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