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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用白話說起來並不複雜,依其重要程度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推行法制。在商鞅變法之前,華夏國家普遍的況是延續了西周流傳下來的禮教制度。雖然諸國征戰,權貴爭權的樂崩禮壞局面使得這種制度越來越難以維持,也越來越脫離時代的要求,但濃厚的禮教文化和強大的貴族勢力,使得這種制度能夠在變法浪潮的衝擊下頑固的生存下來。在商鞅變法之前,已經有李悝在魏國推行新政,吳起在楚國變法,其他國家也有變法的舉措,但李悝的新政側重點在經濟層面,吳起變法則失敗了,他們都沒有改變所在國的根本制度。其他諸侯國的變法還比不上這兩國。只有商鞅明確提出並在變法中貫徹了用以取代禮治的“法治”主張,在《商君書》中,一再出現“以法相治”、“垂法而治”、“緣法而治”的字句。商鞅認為,治國要靠法,人民和官吏都必須守法,只有法制,才能使國家大治,如果不依法制國,國家必然衰落。至於儒家所鼓吹的忠孝仁義之類,在實現法制之後自然就會成為現實。他還把法的作用強調到極點,甚至提出了“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的主張,即使君主本人也必須依法行事,他的決定如果不合法,則不能生效。在今天,這樣的主張當然是不足怪的,但不要忘記,在那個時代,這樣的說法該有多麼的驚世駭俗!當然,下面我們將看到,在實踐中秦國並沒有實現這點。不過君主以下無分貴激àn),人人必須守法,則是大體上得到了貫徹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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