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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一隻血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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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衙門接狀子的日子,叫做“放告日”。

清朝法律規定要從民間挑選正直識字良民考選“代書”,一切訴狀要由代書書寫、蓋有官府發給代書的木戳,才可以呈遞。不過民間一般是找“訟師”起草訴狀,再請代書謄抄。放告日這天,衙門發頭梆、開啟大門後,皂隸就在大門兩側樹起“放告”牌,起訴的人們早就在照壁前等候,見了出放告牌,就到東側排隊。待發二梆後就被皂隸領到大堂院落內等待。長官升堂後,跪在月臺下的起訴人就依次從東階上月臺,將狀紙遞交給坐在長桌後的刑房書吏,到月臺中間給老爺叩頭後,再從西階下來,仍舊跪下。刑房書吏將狀紙逐一登記,等到全部收齊,再交給值堂長隨。值堂呈上長官。長官逐張翻閱,並逐個傳喚起訴人上月臺問話。長官要仔細觀察他的年齡相貌是否和訴狀上開列的起訴人情況相符。按照明清法律,除了婦女、官員、有功名的紳士、殘疾人以外,所有的起訴人必須自己親自遞狀。而一些“訟棍”經常替人打官司,這個月冒充張三、下個月頂替李四,長官要仔細觀察是否又是訟棍代訴。看了相貌,再提一些有關訴狀內容方面的問題。實在認為荒唐的,可以當場駁回起訴,不過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問完後即退堂,把一疊訴狀交給內衙的刑名師爺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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