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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遠沒有想的那麼嚴重。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由父母對被害人進行民事賠償,必要情況下送少管所勞動教養。
逃門在外小半年的李牧野被警方送了回來。連進少管所的機會都沒有,因為張娜的母親反映說,這孩子先後被父母遺棄,導致精神上受了刺激,平日裡就跟別的小孩兒不一樣,沉默寡言,一點也不活潑。動不動就拿把刀子對著大樹捅。跟地雷似的,隨時都可能爆炸,要是送進少管所,難保不會再出問題。
送精神病院?那也不成。送醫院得要錢,這筆錢誰出?派出所肯定是沒這個義務。父母所在單位正在搞下崗分流,也沒這個經費和責任。最後,張娜媽一拍大腿說,這孩子交給我吧。再出了這種事,老孃負責。
李牧野躺在水泥砌成的乒乓球桌上,雙手抱頭,對日沉思著。對面蹲著兩個少年,各拿了一隻乒乓球拍。
“野哥,要不你還是讓我們回教室吧,你不回去老師不說你,我們不行啊。”長相不錯的高個男孩兒哀求道。
“就你們這樣的還校隊兒呢?”李牧野翻了個身,拿起桌上一隻破舊不堪的乒乓球拍子,點著二人道:“我拿這麼個破玩意都能給你們剃光頭,你們倆還天天跟這練個什麼勁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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