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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律.雜律》中關於酒品有“三禁”,分別是“釀禁”“沽禁”和“飲禁”。
釀禁,禁止民間私釀;沽禁,禁止民間賣酒;飲禁,禁止民間酗酒。
當然,我大晉國自有國情在此,也就是所謂的“立法以嚴苛,執法以寬仁”。這樣上面有政績好交差,下面也不至於被條條框框逼得太狠。到具體司法實踐裡,這三禁又有新的解釋:
私釀是非法的,所以不要被人發現就好了。
民間不允許賣酒,可以去司馬家族的皇商家族裡買個牌照,搖身一變成了“代銷”,代皇商企業銷售酒水,便不算民間自銷,合法。
禁止所有人喝酒也不大可能的,所以成年人允許適當地喝一點,不算酗酒。至於“適當”是多少?這就由各地的司法部門自由裁量。
然而未成年人確實不允許喝酒,這個又涉及到“尊老愛幼”的問題。七十不監,十六不刑,兩類人都屬於要保護的物件,和其他群體發生衝突,往往都是其他群體倒黴。誰家的孩子喝了酒,導致身體發育出了什麼問題,父母監護人是要按律被問責的。
另外,在沒有權勢的加持下,世家往往又凌駕於大部分法律之上,這就是第三個問題了。
被程晉陽這麼一問,崔小娘當即是又好氣又好笑,連眼淚也不掉了。
好笑的是,我清河崔氏堂堂五姓家,還怕你個什麼禁酒令不成?我就是當街喝,到皇宮門口喝,到庾元規面前噸噸噸喝,誰還能以這個由頭逮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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