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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雙方接到法院通知都來到法院,公司這邊由李浩文、閆主任、胡天海和代理律師出面,被告方三兄弟和他們的代理律師也同時出現,調解方是法院安排的兩位調解專員。
“具體情況我們都進行了詳細的瞭解,原告的訴訟內容和理由我相信被告方也看了,也知道有可能面臨的處罰;被告方透過這次事件的當事人,他的母親向原告方請求調解並獲得認可,我這樣表述沒有問題吧?”
調解員說完雙方都點頭認可,這都是陳述事實。
“原告方或者律師可以提出你的調解要求?”調解員說道。
“被告方的行為是以獲得我當事人財產為目的的行為,並且存在偽造現場,並且詆譭其聲譽的行為,並且導致我當事人被拘留。而我當事人本身是處於助人的目的採取措施,期間沒有存在任何不當行為,並且為被救助方無償墊付了部分醫療費用。”
“被告方的行為不但詆譭我當時人聲譽,並且給他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極大壓力,嚴重擾亂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並且形成了極大的精神困擾。我當時人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費三十萬,誤工及訴訟費用三萬五千,合計三十三萬五千元。”
“並且要求被告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干擾其本人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否則將不再接受任何調解,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將當時協商好的內容,全部陳述清楚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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