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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音樂達人秀》的人來了。
前臺人事部門的姑娘將京城電視臺《音樂達人秀》節目的副導演趙有成領到了譚越辦公室。
“譚老師,您好,我是趙有成,是咱們《音樂達人秀》的副導演,來和您談合同和咱們節目內容的事情。”趙有成和譚越握了握手。
譚越笑了笑,把趙有成帶到茶几、沙發那裡坐下:“趙導,請坐。”
趙有成跟過去坐下,兩人寒暄了幾句,趙有成便拿出早已準備好的合約,一式兩份的放在譚越面前,“譚老師,這份合約貴公司法務部門已經稽核過了,您再看一看,有問題我們再溝通,沒問題的話,我們就可以籤合約了。”
譚越笑著點了點頭,秦桃已經和他說過合約的事情,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譚越還是拿起合約翻看了一遍,最上方顯眼處,有一個合約執行的前提條件,娛樂圈制式合同中都有這種前提條件,但讓譚越有些詫異的是,其中一項提出在藝人配合錄製節目的情況下,節目內容的製作不得違背藝人的意願,否則藝人可以拒絕錄製節目,並且合約作廢。
這一項,節目方給了藝人很大的主動權,一般可不是在制式合同裡的,並且大多數合同中,是不會新增這一項的。
譚越雖然不清楚為什麼相比制式合同,會多這一項出來,但對他是有好處的,譚越也就沒有再糾結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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