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提問;④不得鼓掌、喧譁、鬨鬧和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⑤不得使用傳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
一連宣讀了好多條後,書記員深吸了一口氣,“全體起立,請審判長、陪審員入庭!報告審判長,本案原告代理人、被告及其律師已到庭,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審判長是個一臉威嚴的中年男子,只聽他道:“全體人員坐下。宣讀各方當事人出庭人員名單。”
宣讀後,審判長問“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無異議。”
“無異議。”
“經核對,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審判長敲擊了法槌,“南鏡樞叛國案第一庭現在開庭!”?
“根據有關規定,本院已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須知、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傳票和出庭通知書分別依法送達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告知了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各方當事人,本院的訴訟須知收到沒有?權利、義務是否清楚?是否收到?”
此案的被告是南鏡樞,原告便是遊悍他們發起的了,但此案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在崇華的法律規定下,自然不能以遊悍為原告,只是有個律師罷了。
便聽原告代理律師道:“訴訟須知收到,權利、義務清楚。。”
站在被告席上,南鏡樞一臉淡定地說:“收到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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