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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鶯接過合同,大面上看了一下。合同一共是兩份,一份是聘用合同,一份是門店收購合同。
蘇鶯先看了關於自己的聘用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工資、獎金和年底分紅,並且包括懲罰條款,如常嘉祥先前所言,如果發生設計失誤,沒有按期完成任務,需要進行處罰。合同期一共是五年,其中還包括違約金,即公司想要與蘇鶯解約的話,需要賠償合同剩餘的工資總價。
另外,合同中還包含競業條款。如果蘇鶯辭職離開公司,五年內不許從事設計行業的工作,否則將賠償當初合同剩餘工資的兩倍。如果辭職時一次性交納合同剩餘工資作為違約金,則不受競業條款限制。
通常來說,行業內高階人才,在簽署合同的時候,都會有相匹配的競業條款,這個十分正常。像蘇鶯這種,拿著行業內頂級的工資,自然是行業內的高階人才。
蘇鶯看過之後,覺得並沒有任何問題,便翻看起門店的收購合同。
收購合同很簡單,無外乎就是對門店一次性買賣,價錢分為兩部分,一個是硬體設施的買斷,一個是無形資產的買斷。無形資產主要是招牌和目前門店內的業務和房租。
硬體設施的買斷,輝煌集團開出來的價格是50萬,畢竟店裡也就是些電腦什麼的,橫看豎看也不值這個價。“安安不動產”這個招牌,對方開價50萬,幾乎也是高價。店內業務需要進行評估,暫時沒有報價。房租方面,也是空白,可以直接填寫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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