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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心女從桌上的紙巾盒裡抽出一張餐巾紙,輕撫嘴唇,平靜地看著我說道。
“是不是很失望?”
“有點。”
可能是我因為孫亮之前對芮恩有過非分之想,所以早已把他與壞人掛上鉤了。
“虧不虧心這事,看你怎麼看。在他的眼中覺得不虧心,理所當然,可不代表在其他人眼中就是坦蕩的。”
我忽然有點明白讀心女的意思了。
讀心女怕我不理解,還舉了一個例子。
只要是警察等權力執行機構第一課都要學習關於《法與情》的課程。法與情雖然有別,但並非完全對立、互不相容。由於各種客觀條件的限制和人的認識能力的侷限,法的制定不可能盡善盡美,法的實施更是因人而異,很容易出現偏差或失誤。
排斥感情因素,並不能保證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執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樣都是無情無義的冷血者。
法律不斷完善的過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順乎民意,許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於它的不合情理。
因此,我們不能斷言“法不容情”。法所不容的只是個人私情,而仁愛之心、憐憫之情以及責任感和正義感是執法者秉公執法所不可缺少的。
正如培根在《論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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