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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準一下被問住,慕容德豐繼續說到:“譬如聖旨未曾令本公署理戶部,也未曾令本公掌管天下轉運,所以本公不得插手。”
“皇上旨意命本公掌刑部,本公便可制定刑律,約束天下人。”
“放在此案之中,刑律未令竊賊可行竊,便須將其治罪,而其作案過程中導致他人因此受傷,便該他抵罪。”
寇準反應過來,他的主張是律條中沒有該罪之刑律,便不該治罪。
而慕容德豐的主張是,律條未規定你可如此做,你便不能做。
雖然有點繞,但律條不就是摳字眼麼。
寇準說到:“依郡公之意,是要將孕婦受傷之責強加於偷兒身上咯。”
“非也,”慕容德豐說到:“本公只是想就此事與寇大人商議,倘要將偷兒抵罪,又何須請寇大人前來?”
“那郡公的意思是?”
“能否議出一個判罰,令偷兒甘心認罪,讓見義勇為者不心寒,也能令孕婦得到應有之賠償,也能作為典型案例記入刑律,以為後世評判。”
寇準倒被難住了,孕婦受到傷害,索要賠償天經地義,偷兒只是行竊,擔相應罪責也是應當,見義勇為者只是熱心,且擒住了偷兒,若要其賠償,往後路遇不平,還有誰會站出來?
慕容德豐又轉頭看著刑部的官員:“諸位以為該如何判決?”
類似的事情,這些老刑名也經歷過,若是寇準不在這裡,自然該偷兒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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