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褚三寶說不了話,有些需要被告辯解的地方就讓他用筆寫下來。
趙晟問褚三寶之前可去過張餘家,褚三寶用筆寫下:我沒有去過張家!
當問到褚三寶可有強|暴張餘妻子楊氏之時,褚三寶也在紙上寫下:我沒有強|暴楊氏。
孫大人也幫褚三寶辯護:
“張餘妻子楊氏已作古一年有餘,他時至今日才來告狀,可有人證?可有物證?人證物證皆無,他憑什麼告狀?”
說完之後,就聽韓霽從旁說道:
“人證是張餘和他母親,張餘是原告,證詞不予錄用,但他母親當時就躺在隔壁屋中,她行動不便,本官之前已經派人前往取過證詞,兩位大人若有興趣,可以來看看。”
“至於物證……倒是也有。”韓霽一聲令下,叫人拿出一塊玉佩,說道:
“此玉佩乃是褚三寶行暴之時遺落在張家之物,若他未曾去過張家,玉佩怎會遺落?拿過去給褚三寶看看是不是他的玉佩。”
玉佩被送到褚三寶面前,褚三寶有些疑惑,他的玉佩多的很,這樣款式好像有過,關鍵玉佩後面確實有個‘寶’字,他喜歡在隨身物件上刻字,可他什麼時候丟在張家卻不記得了。
難道真是那時候丟的?
這要怎麼否認呢?
玉佩上有‘寶’字,肯定有人記得他戴過這玉佩,不能否認,那就只能——
紙上寫下:
我沒有強|暴楊氏,是張餘把她賣給我一晚,這玉佩是我當時給張餘的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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