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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章
第七章
林悠的解釋聽起來合合理,闞縣令是個認真的方官,秉著冤枉任何人的前提,果真派人前去提了幾個林家老宅周圍的老輩鄰居來問詢。
問之,案更加明朗。
吳傑雖然住在林家老宅七八年,但他們夫妻倆為人刻薄的名聲早就在鄰傳開,竟沒有個人願意替他們辯解句,證詞完全驗證了林悠的話。
都說九娘自小沒了爹媽可憐,大冬天的還穿雙破單鞋去撿柴火,胳膊細得跟什麼似的,後來也知怎麼的,突然就跟發麵似的瘋。
有個離得近的老鄰居提到兩年前吳傑夫妻倆到處給林九娘找夫婿的事,條件就是家裡有錢,至於人幾歲、什麼人、什麼方的概論。
聽了鄰居們的證詞,闞縣令已經能確定吳傑的人品,接來的事就辦多了,林悠邊有籍、有砧基簿、從經界所補了房契、契,應手續齊全,足以證明林家老宅是她父母留的宅院,官府宣判可以將宅過到她的名繼承。
吳傑怎麼也沒想到案麼輕鬆就判了,他當庭抗議:
“大人!我,我可是有契的!是她孃親手蓋的羅印,親手籤的字,怎麼能說無效就無效呢!,我十兩銀就白給了嗎?”
闞縣令是個剛正阿的,瞧上吳傑對親人手的敗類,說:
“當然會白給!”
吳傑心升起希望,只聽闞縣令又:
“若當年你姐姐是贈予你宅,哪怕是頭的,如死無對證,本官還真能般輕易宣判,可惜宅是你姐姐賣給你的,你們就是枉顧律法的私交易,房屋交易必須繳納間架稅,為房屋最初買賣價格的成,就是十六兩。如宅透過繼承法物歸原主,但你以房主的名義霸佔超過年,間架稅你還是要補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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