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褚寶說了話,有些需要被告辯解方就讓用筆寫來。
趙晟問褚寶之前可去過張餘家,褚寶用筆寫:我沒有去過張家!
當問到褚寶可有|暴張餘妻楊氏之時,褚寶也在紙上寫:我沒有|暴楊氏。
孫大人也幫褚寶辯護:
“張餘妻楊氏已作古年有餘,時至日才來告狀,可有人證?可有物證?人證物證皆無,憑什麼告狀?”
說完之後,就聽韓霽從旁說道:
“人證張餘和母親,張餘原告,證詞予錄用,但母親當時就躺在隔壁屋中,她行動便,本官之前已經派人前往取過證詞,兩位大人若有興趣,可以來看看。”
“至於物證……倒也有。”韓霽聲令,叫人拿塊玉佩,說道:
“此玉佩乃褚寶行暴之時遺落在張家之物,若未曾去過張家,玉佩怎會遺落?拿過去給褚寶看看玉佩。”
玉佩被送到褚寶面前,褚寶有些疑惑,玉佩多很,這樣款式像有過,關鍵玉佩後面確實有個‘寶’字,喜歡在隨物件上刻字,可什麼時候丟在張家卻記得了。
難道真那時候丟?
這要怎麼否認呢?
玉佩上有‘寶’字,肯定有人記得戴過這玉佩,能否認,那就只能——
紙上寫:
我沒有|暴楊氏,張餘把她賣給我晚,這玉佩我當時給張餘嫖資。
☆、第 118 章
第百十八章
褚寶寫辯解之言被宣讀來, 洋洋得意,反正楊氏已經死了,沒有苦主, |暴還嫖,還隨便怎麼說都成,張餘都沒有辦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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