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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所書一共有三條政令。
其一為農田水利法:
派出專門的官員去各地掌管此事。
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種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溝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給獎。
其二為募役法:
廢除原來的民戶需要承擔力役、雜役、軍役等徭役。
黃巾軍治下全部採用僱人應役的辦法,僱員所需經費,由按戶分攤。
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豪強、地主、世家,也要繳納役錢,稱為“助役錢”,甚至承擔更重的稅錢。
其三為徵稅法:
前兩年,對於地主豪強土地收取三成,對於普通民戶只收稅兩成,租借田地者收稅三成;開墾的荒地,無論富戶貧戶皆免稅一年。
第三年起,豪強、平民皆收取田稅三成,租田收取田稅四成,但田土越多,收稅越重。
地多者多納,地少者少納,無地者不納。
將所有農田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分為三等,上田多徵,中田照常徵收,下田少徵。
勘察田畝,由鷹狼衛、符祝、農政司、內務府四方判定,膽敢有惡意欺瞞田土,貪贓枉法者皆治罪。
楊績捧著手中的簡牘,只覺得其猶如千鈞之重。
第一條農田水利法,並沒有任何的問題,不過多支出些錢糧罷了。
但這第二條,第三條,無疑於是豪強地主的身上割肉下食。
楊績雖然歸附在黃巾軍的治下,其家族在幷州並沒有多少田土,但此令一出,楊家也肯定也要承擔一部分的“助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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