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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慶無奈,只得招了是兒子凌光與兒媳婦不和,將兒媳婦打了個重傷,家裡為了掩飾,將兒媳婦草草下葬。他們夫婦是知情的,動手的是凌光。

紀申當庭便判了案,凌光毆妻致死,雖然過去好些年了,殺人就是殺人,也沒個過期無效的說法。但是!夫妻之間,以夫為貴,所以打死妻子是比平常殺人償命要減一等判刑,凌慶夫婦則又適應另一個原則“同居相為隱”,他們不告發兒子是合情合理,甚至部分合法的。

如果是凌慶夫婦殺了兒媳婦,是“尊長”殺了“卑幼”,判罪更輕。如果按照凌慶的說法,是幼卑的兒媳婦侍疾不周,就不是無故殺她而是事出有因,則有可能是賠錢了事。如果說兒媳婦在凌慶病中罵了他,即使被凌光打死了,凌光的罪也很輕,如果是姚氏打了凌慶,凌光打死老婆大約賠岳父點錢就能了結了。

律條就是這麼寫的,紀申讓凌慶把兒子給供出來,已是就本案能給凌家最重的懲罰了。

殺人償命?在殺老婆、殺兒媳婦這件事情上,是不存在的。

凌光是以殺人減等,也就是個流放,還可以拿錢來贖。因為死的是女兒,又不是給父母養老送終的兒子,就不可能以此為理由再給凌光加刑。但是凌家要賠給姚家錢財,紀申儘量給姚家判得多些,一共也只能判個幾百貫而已。【1】

判決下來,凌慶著實鬆了一口氣,對紀申拱拱手,揚長而去。姚家人目瞪口呆,錢也拿著了,也不用像交代的那樣捨出命去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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