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大程度上帶動了。
11月,卿穎甚至為這兩名歌手接下了五個商演邀請,要知道,簽約歌手的商演出場費卿穎可是要分走一多半兒的利潤的,這也就成為了卿穎的另一個進項。
其實,歌手但凡跟卿穎簽約,雖然在宣發上,都不需要自己支付任何費用,但與之對應的,在唱片盈利和出場費上卻都是卿穎拿大頭兒,並且歌手也不允許私自接跟音樂有關的任何工作,如商演、駐唱、給電影電視劇演唱主題曲等等,一經發現,便可能面臨合同上的天價違約金。
以上這些,當然是陳卿借鑑了後世的娛樂公司的管理模式給穎姐提出的意見,穎姐又加入了一些自己的想法,並且諮詢了律師,才開始正式簽約歌手的。
陳卿和趙權三人當然是不能跟卿穎簽署合同的,畢竟他們都還在軍籍,陳卿就不用說了,她本就是卿穎的老闆,肯本不存在日後背叛卿穎,至於趙權三人,給他們發行唱片之前,穎姐卻讓他們每人簽署了一份協議。
協議的大概內容是,如果他們一直在軍籍,卿穎可以免費幫他們發片,但唱片所得利潤的分成只能按照9:1來算,即卿穎9他們1。
如果他們轉業了,轉業後依舊想從事這個行業,他們可以選擇當自由人,不簽約任何唱片公司,如果簽約就一定要選擇跟卿穎簽約,介時唱片所得利潤的分成便可以調整為6:4,即卿穎6他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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