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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商榷,因為提前解約行為確實違反了合同, 所以本著契約神,我自願承擔賠償。

當時算來賠償金額百萬元人民幣, 於七個工作日內交付完成即可,算共同協商來結果,我以為可以聚散。

沒想到, 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前,竟然先在網路上收到了律師函。始料未及,背後之人用意也無暇去猜, 只希望別讓喜我人擔心,所以面解釋些況。

在辰冬娛樂待了年,我所接到工作都“替補”,收入微薄。公司合同有規定, 能參加公司安排以外與演戲相關活動來獲取收入。在況,我經紀人錢海先,他屢次透過威脅恐嚇手段讓我參加酒局,甚至想讓我透過□□方式來得到資源,在拒絕之後,我在公司位置就變得透明起來,他甚至多次打壓我,直言我除了張臉之外沒有任何在娛樂圈混資本,□□就註定紅起來,並且他很擅籠絡人心,在對我行過打擊之後又會鼓勵我只要我努力,成為厲害演員指日可待。我暫且將他行為理解為職場PUA。

我走路堂堂正正,每件事也都無愧於人。

辰冬娛樂和錢海先對我有知遇之恩假,其惡劣行經與我行事理念符,怕日後再鬧更多事來,故提解約。

剩就沒什麼想說了,家聽音訊吧。(些只部分,其餘部分會提交法庭。)

明擺著要打官司節奏。

辰冬娛樂剛,徐斯年比他更剛。

就律師函嗎?

你給我發個,我也給你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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