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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算是在給自家員工發福利,但李夢龍依舊有些心疼。
真金白銀的掏錢出來請客吃飯不說,少女們也在開著小型演唱會,一般的商演都沒有唱這麼久呢。
而外人可能還需要猜測,但作為公司一員的他們,應該是能打聽到少女們商演的具體價格吧。
這就不是他們能付得起的呢,所以是不是差不多就行了?佔便宜也要有個底線在的。
只是他是不是忽略了些什麼,比如說這飯錢是走公司的賬,而少女們所謂的演出費用,也應該是以她們的意願為主。
話說這點算是藝人同公司之間很大的矛盾所在,哪怕用合同去約束,依舊無法得到讓人滿意的結果。
藝人們的自身形象、人氣,算是他們和公司共有的資產,而且是最寶貴的那部分資產。
站在公司的角度來看,這一切都應該是“屬於”他們的才對。
畢竟公司是真的出了錢、花了時間在培養的,也承擔了前期風險,後續的收益難道不應該以他們為主嗎?
但站在藝人的角度而言,似乎他們的努力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啊。
尤其是一旦大火之後,就更不會認為這是公司的功勞了,他們換個地方依舊能大火的。
反而是公司佔了大便宜才對。
而雙方認知的缺失,就很容易陷入些細節方面的矛盾了。
比如說藝人私下參加了些活動,這要如何處理?
按照合同辦理的話,這分明就是藝人在接私活嘛,是一定要制止且給公司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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