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用成立泰國公司方式持有別墅和土地,政府一定是一清二楚的,但是現狀其實就是一種政府默許方式,畢竟能促進經濟麼。
但是萬一不默許了呢,找誰說理去。
對於政策風險,倆律師都沒好辦法,只能認倒黴。
不過對於找泰國股東那個,他們倒是給出了不少“陰招”,不愧是大律,腦袋就是活。
他們告訴她,可以讓泰國股東簽署相應檔案,推舉她為唯一簽字法人,再籤一個股權轉讓協議。
這還不算,泰國有條法律——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再簽署一個租賃協議給自己,泰國法律最長租約可以是30年+30年,這樣即使萬一產生了不可預期的風險,房子(地皮)還可以使用60年。
甚至還可以再簽署一個抵押協議,將房產抵押給自然人或者某個公司。
這樣一搞,基本上出問題就不大了。
還真是,辦法比困難多啊!
果然只有更懂法律的才最會鑽空子。
又漲知識了呢,她都給記下來了。
她還是先籌集資金吧。
也許還可以找幾個合作伙伴,共同承擔風險。
有錢大家一起掙嘛。
她真把這事放心上了,開始聯絡人。
徐霆大哥算一個,兒媳婦家算一個,不過不是兒媳婦的父母,而是她一個堂哥,做外貌生意的,也是她家族唯一一個商人。
宋紅米把利弊都說了,投資高,盈利遲,好處是等以後旅遊業興起,這就是塊寶地。
很有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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