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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兩百八十章 我的地盤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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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小的除了賭錢外真的沒做什麼傷天害理的事情,還請大人大有大量放了我等吧!”張三哭求李寬繞過自己,奈何他的行為讓李寬心裡滿是怒火,冷喝道:“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我們也是被生活所逼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這才鋌而走險!”李四、張三相視苦笑,他們真的是為了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得不同意趙鎮提出來的條件,一輩子待在大理寺獄,事實上真的如此簡單嗎?答案是否定的!

李寬仔細看了李悕傑、陳良兩人的卷宗,事情經過如下:李悕傑與他人爭執,事後報復,僱傭人手打斷對方雙腿,燒燬其宅邸致其流落街頭乞討為生,且繼續威逼使得對方忍無可忍之下報官;判決李悕傑三年,並無提及賠償責任。

至於陳良更是人神共憤,因其家境富裕,在街上相中一女子,得知對方定下婚約,利用錢財威逼男方解除婚約,男方不同意之下出手傷人,事後不思己過更是做出玷汙女子清白之事,使得女子揹負屈辱被男方悔婚,而陳良僅僅判了三年。

李寬對於大唐律法不太熟悉,按照現代刑法姦淫罪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滿十四周歲者最高可判處死刑。若是參照現代刑法,陳良所犯之罪可處以死刑。

奈何時代不同,法律不同。平心而論,唐朝的律法與現代律法各有千秋,面對這樣的罪犯時就應該給予最重的懲罰。即便如此,在唐朝也同樣不提倡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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