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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違規騎行,想著抄近路,只要上了立交橋頂層,繞一圈再從西邊的路口出去,就能省了很多麻煩,沒想到被閆重開車給撞了。”
丁健好奇地問:“照這麼說,這起事故應該是電動車的責任吧?”
洪斌道:“我們趕到現場一看,欒麗的車子損毀嚴重。她本人坐在地上,抱著右腿膝蓋,一直喊疼。類似的情況我們平時見多了,一看就是電動車的問題。”
“欒麗的那輛車子屬於重型電動車,最高時速可以達到六十公里。以前的老電動車都這樣,按照現在的國標,家用騎行電動車最高時速只能是二十公里。呵呵,這車子騎著速度快,感覺就很爽。馬路上為什麼要分快慢車道?不就是為了透過速度對車子進行分流。可有些騎電動車的認為立交橋下層車多人多,道路擁堵,就穿過護欄,直接把車騎上橋面,跟汽車玩競速。”
“所以我們趕到現場一看,基本上可以斷定是電動車的全責————你閒著沒事上高速幹什麼?就電動車那點兒馬力和能耐,就算是上了立交橋,難道你還指望著別人開車讓著你?這不活該嘛!”
“可不管怎麼樣,欒麗畢竟受傷了。她一直坐在地上哼哼,我看她的樣子,傷勢應該不是很嚴重後果。說句不好聽的,如果擼起褲腿,說不定就蹭破點兒皮。她不肯起來,很大程度上是想要減免責罰,畢竟她也清楚電動車不能上高速這條規定,順帶著也想矇混過關,可以的話再從“途觀”車主那兒多多少少弄點兒好處……反正這事兒當時就這樣,我都覺得差不多就行了,只要兩邊簽了責任鑑定書,沒什麼事情的話,就各自走人。畢竟讓“途觀”車主賠償純粹就是扯澹,至於欒麗那邊,我不追究她違章責任就很不錯了。如果她真要扯賠償,我就先讓她賠“途觀”那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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