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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這件事情弄得有點大,導致警員們把整個夜總會全部檢查過後,白宇五人也沒有能夠直接離開。
一是白宇三人對匪徒們造成的恐怖殺傷,使得警員們需要進一步確認一些事情;二則是因為他們三人中的白宇和李鷹殺人過多,導致之前從未殺人的兩人需要接受內部調查以及心理輔導。
香江警務處《警察通例》第二十九章“武力和槍械的使用”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槍支。
一是為了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損傷;二是有理由相信某人犯嚴重暴力罪行應當加以拘捕或犯嚴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圖拒捕;三是平息騷動或暴動。
但警務人員必須是在無法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目的時,才能在上述情況下使用槍支。
而警察一旦拔槍,即使沒有開槍,也必須寫報告,向上司解釋拔槍緣由,接受內部調查。
如果開槍了,必須提交更加詳盡的開槍報告和接受更為嚴格的調查。
調查內容包括現場情況,開槍的前因、如何拔槍和什麼時候拔槍,開槍前向對方發出的口頭警告、發射子彈數目、與目標的距離和其他警員的位置、現場有無掩護物、光線、能見度、當時天氣狀況、開槍後採取了什麼行動等。
而調查人員會在開槍事件發生後的48小時內,向警務處行動處處長遞交一份初步報告。如調查發現警員使用槍支不當,就可能收回配槍,並給予紀律處分;而開槍不當導致嚴重刑事後果的,涉事警察也會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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