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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古代有夜禁制度,一入夜便禁止行人上街溜達。
凌州也是如此。
夜裡一旦那個黎明百姓跑出來閒逛,那就很可能會被巡夜的人捉住,打屁股。
因為唐朝、元朝、明朝與清朝都實行嚴厲的夜禁,只有宋朝,夜禁才比較鬆弛。
特別是清前期,夜禁制度非常荒唐。
《大清律》規定: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之後、五更三點鐘聲未動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
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京城外郡因公務急速、軍民之家有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
這條法律完全抄自《大明律》,沒什麼特別。
明清社會都這麼搞。
比較奇葩的是一些地方官的發揮。
康熙年間有個能吏,叫做黃六鴻(不是黃飛鴻),寫了一本州縣官理政指南書——《福惠全書》。
為什麼叫“福惠全書”呢?因為黃六鴻認為,做官是一件造福人民、施惠百姓的事情,而這本書的內容,就是指導基層官員怎麼造福人民、施惠百姓的。
來看看黃六鴻是怎麼造福人民、施惠百姓的吧。
他在書中說,必須嚴格執行夜禁:“有店坊之處,每晚起更時,鳴金禁夜,一應客商俱俟晨雞三唱,天明,開店放行。”
你投宿住店,天亮是不可以退房的。
而且,“無論城市鄉村,凡定更之後,禁止行走。
但盛夏炎暑,小民無深房大院,嘗於門外坐臥乘涼,若一概閉之湫室,未免鬱熱成疾,亦屬厲民,每值五六七月不禁居民開門納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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