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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
很顯然,當地檢察院這邊同樣也已經接收到了關於這起案件的訊息。
因為這起案子的社會影響力和話題度,檢察院和警方這邊都十分上心,並沒有再拖著,自然不會再發生二十一年前因為聾啞女人無法說話,就直接匆匆把聾啞女人送到了福利院。
不得不承認,雖然輿論很多時候會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但是也正是因為輿論熱度讓有些人不敢不重視這件事,不管是如何解決,重要去解決,而不是一直拖著,當做並不是什麼大事的樣子,想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正如網上說的刑事犯罪有追訴期,但是也正是因為之前有爭議點,爭議點就在於那個聾啞女人之前有去警察局報警,不管是因為沒有理解,但是沒有太在意,當年的民警瀆職,反正就是當年拿起案子沒有立案,那麼就應該立案。而且和林書之前和林畫說的另外一個爭議點,那就是追訴期的開始時間,按法律解釋,是指犯罪行為終了,那個犯罪者的拐騙行為就應該是從拐騙之日起、一直持續到那個孩子滿十四周歲,其犯罪行為一直保持持續狀態,直到2011年才算犯罪終了,因此追訴期應該從2011年開始計算。
其實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爭議點,也就是因為在很多人看來會希望能夠刑事追究那個男人,不能就這麼輕易放過那個男人。福利院這邊的法律援助律師也已經在幫聾啞女人向檢察院提出這兩點一直在力爭,這也就是希望檢察院能夠真正審判當年那個男人犯下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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