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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是中國古代封建王朝中經濟實力最為強盛的一個帝國,在這個強大的帝國中,女性的地位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
眾所周知,封建王朝時期是以男性為尊的時代,因此女性的地位是特別低的。根據《禮記》中的記載“男不言內,女不言外;內言不出,外言不入”,這就意味著在古代的男女是有一個明確的家庭分工的。
對於無法外出工作的女性來說,沒有經濟收入,在家庭中就沒有話語權,只能依附著男人生活,因此中國古代就一直存在著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
古時候對於離婚的規定是,如果女性違反了婚姻生活的七項規定的話,那麼男方就可以提出“和離”。《大戴禮記》中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從這裡我們也可以發現這是維護男性利益的社會規定,但是在宋朝的女性卻擁有提出離婚的自主權。
根據宋代的法律,只要男女收下了雙方的聘書的話,婚姻生活就此開始,但是如果男方沒有在3年之內迎娶女方的話,女方就可以再次自由選擇婚配物件了。除了這一條之外,在宋神宗時期(大宋的第五位帝王),如果丈夫很久都未歸的話,那麼妻子也可以向官府申請和離,然後就可以另擇夫婿了。
這在《名公書判清明集》就有過這樣的記錄“夫外出三年不歸的,其妻聽改嫁”。另外,宋朝對女性的保護也是提升了很多,中國傳統的倫理觀念是“出嫁從夫”,可是在宋朝,如果在婚姻中受到來自丈夫家庭帶來的人身傷害的話,妻子就可以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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