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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思成被壓入大牢的第三天,與從雷州回來之後一起軟禁在家的雷州郡守陸朋義一起被宣判。
如果按照以往的要求,對陸朋義的判罰需要將一應資料交到京城,最後由皇上定奪,但這次太子一行在來之前就已經得了令,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按照王朝律法,只要太子簽上印就可以。
陸朋義是被抬上來的,原因是被軟禁這些天,他兩次要自殺,一次自縊,一次服毒,都被及時發現,搶救了回來。
昨日夜間服毒之後,今早才脫離危險,隨後便被人用擔架抬到了府衙大堂。
唐思成的罪名是貪功冒進,屈抓朝廷命官家屬未遂,被削去官職。
而陸朋義的罪名就比較多了,經過這些時日的整理,薛懷仁等幾人羅列了二十幾條罪狀,涉及人命三十餘條,貪墨官銀六百多萬兩,這還是僅在雷州的統計。
其他的一是時日久遠,取證費時也困難,二是有這些在,基本上就可以定其罪行。
最終判罰是他本人處以腰斬,滿門發配至北海,抄沒家產。
可他家除了家丁和丫鬟,就沒人了,就一個跟了他半輩子的老管家,早年跟了他姓,算是吃瓜落被髮配了。
在調查期間,涉及的一些有關犯罪人員都獲得了相應的處罰,其中包括一些商人和地方小吏。
陸朋義在整個過程中都顯得很平靜,貌似無悲無痛,眼中連一滴眼淚都沒有,眉毛都沒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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