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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工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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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企郊之前只在揚州擔任過推官,並無擔任一州主官的經歷,所以對賦稅這塊不甚敏感。

依照他的心思,還停留在儒家經典的“苛政猛於虎”的印象上。

故而,經過張順這番說辭,頓時大受震動。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取有餘而補不足,以工代賑,一進一出,活生民何止萬千?

這一樁樁新理念,頓時讓他茅塞頓開,內心佩服的五體投地。

當然,你要以為張順止步於此,那真是小瞧他了。

張順前世曾經兼修過法學專業,雖然學是的囫圇吞棗,好歹也知道大名鼎鼎的《拿破崙民法典》。

按照張順前世教科書的說法,這是一部資產階級法典。

為什麼叫做資產階級法典?是因為他以調整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法典。

如果再具體一點可以說是調整以企業為核心的生產關係的法典。

而相對應的中華法系,或者說中國傳統法系,這是一部典型的封建主義法典。

其呈現出“諸法合體,民刑不分,以刑為主,民事為輔”的特徵。

比如如今施行的《大明律》,除了大多數刑法條文以外,涉及民法和商法的內容幾乎寥寥無幾。

其只要作用是為了調整以土地為核心的封建生產關係的法典。

前者的主要生產單位是法人,或者稱之為企業。

而後者的生產單位是戶,所以戶籍制是重中之重。

但是以土地為生產資料,以戶為生產單位的《大明律》顯然無法滿足新時代工商業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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