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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地方基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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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北宋時,中央集權腳步就大大加快,西方的三權分立算什麼,北宋直接就是五權分立。

轉運司管財兼監察;提刑司負責司法刑獄;提舉常平司,負責常平茶、鹽公事掌常平倉及貸放、錢穀等事務;提舉學事司掌所屬州縣學校和教育行政。

經略安撫司掌路所屬州縣的軍事。

到了明朝,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揮使司,分掌刑獄、民政、軍事。

學政掌教育及科舉事。

不過到了紹武朝,都指揮使司搖身一變,不再管轄軍戶,而是以總兵擔任,管理各府縣的巡防營。

而巡撫,也徹底成了常職,督掌一省大小事務,真正的成為了一省之長。

除此之外,除了在省一級進行四權分立外,縣府一級,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拆分權力。

如,通判一職由隨緣設而變為常設,掌管一縣刑獄司法,原本的司獄之吏,也歸其指揮,這是直接削弱了知縣的權力。

而對於原本正八品的教諭,則一舉抬為從七品,掌管一縣的生員、教化,權力未增,但地位大漲,僅次於知縣。

巡防營設營正,其人數三百至五百不等。

而實質上,新政鋪開,作為常務副知縣,縣丞的權力也在變更,對於民政方面的發言權也在逐步擴大。

顯然,他將會成為布政使那樣專署民政。

知縣的權責,也漸漸變為拿總,而非直接管理。

如此,在縣一級,就形成了知縣為首,縣丞、通判、教諭、營正四人為輔的縣衙中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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