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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怕就是吊銷資格證了。
那是他的飯碗。
周法官真的向司法局領導反映了。
司法局領導說:“光是幫病人辯護,不能指責他吧!要是真的是惡意打醫療官司,那我們也不能坐視不管。不過,這個很難區分。”
“我把案子的卷宗給你看看,你就會知道,這傢伙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按理,律師接醫療官司,無可厚非。
醫院也不是不能告,很多時候,醫院反而喜歡走司法程式,倒是患者家屬這一塊不喜歡走司法程式,很勞神的。
但是,像呂律師這樣的人,病人才進院,他就盯緊醫院的每一個細節,不管是正常的併發症還是醫療事故,他都要告,這就不對了。
醫院有醫院的流程,有意願的內在規律和規定,外人是看不懂的,再說,醫學是專業,很深的專業,用醫學的知識和普通人溝通本身就很困難。
你呂律師隨時盯著醫生,很容易就發生誤會了,你要求醫生的行為符合你普通人的標準,這個真做不到。
譬如病人喊痛,你要求醫生打針,打止痛針,這個,醫生真的不能聽病人和家屬的。
在沒有完全搞清楚疼痛的原因時,醫生絕對不給你打止痛針的,打止痛針違背了醫療規定,因為,打止痛針就掩蓋了疾病的病情與發展。
好了,假如這時候病人一旦出現了死亡什麼的,按理,醫生是沒有責任的,在普通人眼裡,那就是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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