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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中午,李文秀去華亭路找管理處的人談固定攤位的事。
結果沒談下來,因為暫時並沒有攤位出租。
李文秀回來後,把情況告訴了王林。
王林給她支招:“你儘管去擺攤,到時他們要收費,你就按天數給錢,肯定比月租要貴,雖然有些不太划算,但起碼可以擺攤不是?等你們擺久了,自然就知道哪裡有好攤位出來。或者,你也可以出高價,把別人的攤位頂掉。”
“怎麼頂?”李文秀不解的問。
王林道:“每個攤位,因為位置不同,價格肯定也不同。你看中哪個攤位,就跟管理處的同志說,不管別人是多少錢租的,你都比別人多出五十塊錢一個月的租金!五十不夠,你就多出一百!一百不夠,你加到三百!”
“這不是幹缺德事嗎?”李文秀道,“價格太高,我也不划算不是?”
“缺德?無奸不商這個成語,流傳多久了,你知不知道?經濟行為是生意人牟取合法利潤的正當行為,利潤是商人的合法目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商人的奸其實是一種聰明。如果你弄不到好攤位,你這生意就起不來,再好的酒,也怕巷子深!”
“你要讓我去做違心的事,我做不來。”
“呵呵!你平時看起來多精明的一個人,怎麼遇到大事,反倒犯起糊塗來了呢?”王林批評了她兩句,又為她謀劃道,“要不,拉大旗作虎皮,借勢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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