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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說眾議員閱讀袁總統諮文,又是長篇大論,洋洋灑灑的數千言,大致以《臨時約法》,有好幾條不便照行,須亟加修正。小子錄不勝錄,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提出增修約法草案,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應追加者二條,特照錄如下:
應修正者三條。
(一)《臨時約法》第三十三條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
(修正)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
(二)《臨時約法》第三十四條臨時大總統得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須得參議院議員同意。
(修正)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
(三)《臨時約法》第三十五條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修正)大總統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應追加者二條。
(一)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於國會閉會時,得制定與法律同效力之教令。
前項教令,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兩院,求其承認。
(二)大總統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有緊急之需用,而不及召集國會時,得以教令為臨時財政處分。
前項處分,至次期國會開會十日內,須提出眾議院,求其承諾。
是時憲法草案,已擬定十一章一百十三條,大旨已定,不便變更。況且袁總統提出各條件,全然是君主立憲國的法例,與民主立憲,毫不相容。看官!你想這憲法起草委員,及憲法會議中人,肯一一聽命老袁,委曲遷就麼?當下即向施愚、顧鰲等八人道:"本會章程,憲法讀草,只許國會議員列席旁聽,此外無論何人,不得入席。今諸君來此,欲代大總統陳述意見,更與會章不符,本會但知遵章而行,請諸君自重。"施愚等再欲有言,那會員等已不去理睬,只管自己讀法去了。施愚等奉命而來,趾高氣揚,偏遭了這場白眼,掃盡面上光采,叫他如何不氣?如何不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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