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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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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塔莎能夠有這樣的想法,也不奇怪。

因為在愛迪生改進電燈之前,早在1801年,一個叫做戴維的英國化學家就完成鉑絲通電發光,而在9年之後,他又發明電燭,利用兩根碳棒之間的電弧完成照明。

當然,如果按照“電燈泡”的照明邏輯,這並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電燈泡。

時間來到1854年,美國科學家戈培爾當時是用一根碳化竹絲,放在真空玻璃瓶中通電發光,當時戈培爾實驗的燈泡,已經可以達到持續發光400個小時。

這算是歷史上第一顆真正意義上的燈泡,但是,戈培爾當時並沒有申請專利。

1860年,英國人約瑟夫·斯旺也製成碳絲電燈,但他未能獲得使碳絲保持長時間工作的良好真空環境。

當愛迪生在1880年製造出能持續亮1200個小時的碳化竹絲燈,而去申請專利時,美國專利局判愛迪生的碳絲白熾燈發明落於人後,專利無效。

而在英國,斯旺也控告愛迪生侵犯碳絲電燈的專利。

斯旺後來把專利賣給愛迪生,所以愛迪生的角色只是在擁有專利後,叫底下的人做改良而已。

所以,愛迪生在這些基礎之上,藉著商業手腕和官司訴訟陸續購買專利,成功製造能實際應用於商業的白熾燈。

儘管電燈已經發明,但因為耗電極大、壽命太短的原因沒能普及,所以人們普遍使用的照明工具是蠟燭、煤油燈或煤氣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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