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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在多方證據認定下,我方認為遊星電子娛樂造成了我方形象角色的侵權,其旗下的勇者鬥惡龍中的巨龍形象是我司一直都十分出名的形象,但在我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濫用,所以我認為遊星電子娛樂應該立刻停止勇者鬥惡龍的銷售行為,並且賠償本應該屬於我司的所有銷售收入,還要停止侵權行為,保證不再使用任何巨龍的形象作為遊戲中的角色。”
“嗯,聽起來很有道理。”
“法官大人,我反對,首先對方公司所擁有的巨龍形象與我方是有差異的。”
“請遊星電子娛樂貴司不要強詞奪理,你們的巨龍形象和我們一模一樣,有著一對並不大的翅膀,還有龐大敦實的下半身體型,其實除了你們勇者鬥惡龍對我們的巨龍形象造成侵權之外,還有你們的寶可夢中小火龍成長起來的火龍形象也一樣造成了侵權!”
臺下的雙方律師們互相據理力爭,這場官司持續了超過半個月的時間也沒有任何的結果。
一方擁有所謂的巨龍形象,就是因為他們曾經拍攝過一部有關於傳說巨龍的電影。
這在平時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可是現在就是要群起而攻之,但凡是能給遊星電子娛樂造成一點麻煩的事情,他們都會大張旗鼓的打個官司。
而對於遊星電子娛樂這邊的精銳律師天團們來說,獲勝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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