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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參加綜藝節目,還是開一場自己的演唱會?”
鄭榮給陳明倒了一杯熱水。
陳明沒有絲毫猶豫:“我想開一場演唱會。”
聞言,
鄭榮沒有一絲驚訝。
陳明這一年參加的綜藝節目應該很多了,從《全民好聲音》開始,再到《荒野求生》,然後是《一展歌喉》。
相當於,
一年時間內參加了三檔綜藝節目。
這已經是很勤奮的藝人了!
換做是其他藝人,一年參加一檔綜藝就足夠了。
並且,
陳明也夠資格召開一場演唱會。
嚴格來說,
開一場演唱會明面上沒有任何條件限制,哪怕你是一名練習生,也可以開演唱會。
但問題是,
開演唱會的錢,誰出?
演唱會上唱的歌,唱誰的?
甚至,
錢都是小事。
華國不缺有錢人,開一場演唱會,對有錢人來說,只是小意思而已。
但重點是歌!
你總不能開演唱會上去,唱別人的歌吧。
所以,開演唱會的隱性規定就是個人單曲需要超過二十首。
當然,並不是說有二十首個人單曲,就一定要在演唱會全唱一遍,如果一首歌按三分半的時長來算,二十首歌差不多是70分鐘。
再加上中間休息、互動的時間,差不多就是兩個小時左右。
而一場小型的演唱會,時長基本在60分鐘到90分鐘。
唱十幾首最火的代表作,然後在和粉絲互動一下,時間很快就會過去。
之所以要求二十首,是為了應對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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