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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 損益舊條, 更申恆制。

又言:宗皇帝年間舊制,其禁嚴苛,事既難遵, 理與時馳, 而佔山封水,漸染復滋, 今宜更刊革,立制四條。官品第一、第二, 聽佔山三頃;第三、第四品, 二頃五十畝;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 一頃五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格而定,條上貲簿。倘先已佔山,不得更佔,多者歸還,闕少佔足。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律論,停除前制。

鳳凰七年的常朝便是如此,發言盈庭,不出新政。願同大司馬來往兩句的大可啟口,不肯費這周章的,也大可泥塑一般坐於一方靜聽。不過大司馬新奏佔山格諸事,照例引得朝堂譟動,難免交頭接耳,絮絮一片。其間尤不能忍者則在於“多者歸還”,遂有人當即反駁道:

“凡種養竹木雜果為林,及江湖魚蝦者,加功修作,經營數載方見收穫,不宜追奪,此舉實乃違揹人之常情。”

群臣皆以為此言在理,一時又吵將做一團,忽聞天子問話:“宗皇帝年間舊制,朕記不太清,中書令可還記得?”

此語一出,群臣躁動稍緩,便紛紛看向春始方漸漸病癒的張蘊,張蘊出列答道:“臣記得,佔山護澤,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

英奴微微銜笑:“中書令是老臣,宗皇帝年間的事當有記憶,大司馬這一改,確是不復前制嚴苛,眾卿既難遵嚴苛之制,如今寬鬆了,還是難能遵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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