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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餘娜和陸濤的審判結果隨之公佈。
先是餘娜。
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
一、有配偶者而與之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與之結婚的,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轉移、隱藏、變賣、損毀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捏造共同債務來企圖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刑期時限可根據金額數目及態度進行調整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餘娜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況下,還把陸濤接入與竇建軍雙方共同的婚房內居住,佔了其一。
竇建軍在湄港享有陸軍中將軍銜,餘娜身為竇建軍的合法妻子,佔了其二。
餘娜在於竇建軍的婚姻存續期間,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給陸濤購買跑車、珠寶、名錶、服裝以及大量轉移儲蓄款項和現金等,涉嫌轉移、隱藏、損毀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三條,將強餘娜與竇建軍解除婚姻關係,剝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力。
也就是常人說的:淨身出戶。
並且追回婚姻存續期間隱藏和轉移的共同財產,人民幣共計675萬元整,並判罰有期徒刑4年。
竇建軍的律師於欣提出,如果餘娜不能在一年內歸還675萬元人民幣,刑期可追加至6——8年。
為此,餘娜的父母哭天喊地,跪在板寸面前求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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