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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兩份材料的對比,有溫簡的視新銳覺真正的經營資料,有溫簡當初提供的虛假資料,這一對比,幾乎沒有任何懸念,溫簡就是蓄意詐騙,無論主觀,客觀上都存在詐騙。
“溫女士詐騙的行為不僅騙取了我們鉅額的投資款項,並且對我們此次併購產生了不可估量的損失。”
以恆盛資本被騙的數額,溫簡至少要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大家屏息等待溫簡方的律師舒聽瀾的陳述。
她一上來就否定了對方律師的指控,條理清晰說明
:“根據我方當事人溫簡提供的材料,視新銳覺與恆盛資本是合作關係,恆盛資本所提供的投資金額,並不是打到溫簡個人賬戶,而是打到視新銳覺的公賬上,以做收購專用款。”她稍停頓,然後繼續
:“這是當時雙方就本次收購計劃的所有來往材料,由此證明,我方當事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判定我當事人不存在詐騙,而是普通的經濟糾紛案。”
對方律師當然也猜到她會以經濟糾紛來辯護,當即提出反駁意見:
“在明知視新銳覺頻臨倒閉,更無法履行合同的相關內容時,利用作假的資料騙取我方投資,試問這不叫詐騙叫什麼?”
舒聽瀾:“視新銳覺的經營狀況在行業內有目共睹,且恆盛資本在決定投資之前,已派專業的稽核人員入場稽核,這種情況下,我方有理由相信,恆盛資本對視新銳覺的現狀是充分掌握的,且認可的,才會決定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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